实践中经常有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情况,如企业委托云平台存储数据,政府部门委托软件企业开发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数据处理等。对于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情形,数据产权应当如何配置?受托人能否未经授权将委托人的数据用于流通交易?受托人经营困难时,能否将数据用于债务清偿或破产清算?
【点评】
数据处理既可以是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处理。随着数据领域分工不断细化,有不少企业将数据存储、加工、分析等活动委托给专业的数据处理机构。在委托处理场景下,受托人需要按数据处理者的要求处理数据。受托人不能自主决定处理数据的目的和处理方式,所以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据处理者。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从与《民法典》衔接、规范委托处理活动的角度,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受托人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也不能将委托人的数据用于债务清偿或者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