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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数据处理者的数据产权配置安排

  • 发布于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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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场租用了A公司的耕种设备、B公司的灌溉设备、C公司的施肥设备,在使用这些设备的过程中采集了耕作数据。农场主希望通过分析耕作数据,提高种植效率。A、B、C三家公司希望通过分析耕作数据,并用于改进产品。在这种场景下,如何配置农场主和设备生产商的数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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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农场主和设备生产商的关系,本质上是信息主体和数据处理者的关系。谁是数据处理者?简单来说,谁采集、加工、利用、保管数据,谁就是数据处理者。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处理者是能自主决定处理方式和处理目的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谁是信息主体?简单来说,关于谁的信息被采集、记录为数据,谁就是信息主体。比如,消费者、商家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买卖活动,电商平台采集交易数据,消费者、商家就是信息主体,电商平台是数据处理者。再如,制造企业购买生产商的设备,为了获取生产商提供的远程运维服务,授权生产商远程采集设备运行数据,这些数据因制造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制造企业是数据上承载信息的来源者,是信息主体。

数据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既离不开信息主体,也离不开数据处理者。没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资本、知识等投入,数据不会产生;但如果没有个人、企业等信息主体,数据处理者也无从采集。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平衡两者的关系。首先,从数据的流通使用上看,数据处理者是最有动力推动数据开发利用的主体。其次,从保护的重点上看,数据处理者更关注对数据开发利用的财产利益,通过对数据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内部生产经营,或参与数据市场交易。而信息主体则更关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等。最后,从保护的现状上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对信息主体的权益进行了较为周全的保护,而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产权和信息主体获取相应数据的规定还不完善。不过实践中,也有部分信息主体希望获取与其相关的数据。比如,商户在不同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数据也分散在不同电商平台手中。商户往往希望汇总不同电商平台的经营数据、优化经营策略,以提升自身竞争力。

基于上述情况,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做出两方面权益安排。一是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二是信息主体基于民事合同,授权他人采集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有权获取或复制转移相关数据。